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银行耒阳支行向原告小陈支付其父亲老陈在被告处的银行存款余额70727.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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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小陈之父老陈与原告之母陈某结婚后,于1979年3月25日生育原告小陈;1997年2月 20日,原告小陈父母离婚。2018年12月 23日,原告之父老陈意外死亡,老陈生前在被告处办理了有密码的储蓄存款存折。老陈死亡后,该存折截止2019年1月 24日尚有存款余额70727.87元。死者老陈的父母已先后过逝,老陈离婚后也未再婚,只有小陈一个儿子,小陈系死者老陈唯一继承人。因原告小陈持有死者老陈的存折不知道宻码,遂到被告处要求被告将老陈的银行存款余额70727.87元支付给原告,被告得知原告持有死者老陈的存折而不知道宻码,告知原告须办理相关公证才可支付,故原告当时取款遭到被告拒绝。嗣后,原告在取得亲属关系证明后也未向被告提供或出示,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之父老陈死亡后,老陈在被告处的存款余额70727.87元属于遗产,在老陈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其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因老陈的父母已先于老陈死亡,原告之母陈某已在1997年与老陈离婚,原告小陈是该遗产第一顺序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死者老陈的存款余额70727.87元作为遗产,应当依法由原告小陈继承。老陈与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对老陈的存款有履行支付的义务,在老陈死亡后,该储蓄存款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其合法继承人即本案原告继承。
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父老陈在被告处的银行存款余额70727.87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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