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的情形。
综上,海珠法院认为,开古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权利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及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太太药业和健康元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需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在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的知名度等各种因素后,海珠法院酌情确定开古公司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200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开古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开古公司上诉称,首先,被诉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胶囊等,根据分类表为3005类,诉争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及被诉侵权商品为茶、茶叶代用品,根据分类为3002类,两者既非相同也非类似商品。其次,开古公司及关联企业在二原告之前就注册了“太太”商标,是规范使用,没有侵犯二原告商标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开古公司是否侵犯健康元公司、太太药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
在开古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对于类似商品的判断,应当从尽可能避免发生市场混淆误认的目标出发,充分考虑商标标识、核定使用商品之间关系的具体情况,加以综合判断,既不应完全拘泥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归类,也不宜要求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各方面均完全相同或近似。该案中,虽然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分属《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的不同类别,但从被诉侵权商品的宣传介绍和产品成分来看,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茶或茶叶代用品,而是主要起到减肥、美容等功能的保健品,与涉案商标的功能及用途类似,其消费群体部分重合。
其次,权利商标系“太太”文字和图形商标,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完全包含了涉案商标中起核心识别作用的“太太”文字,二者无论在汉字字体、读音、排列顺序以及整体形象上均构成近似。开古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再次,相关证据表明,诉争商标已被撤销,且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茶、茶叶代用品,与被诉侵权商品实际使用的商品种类不符;即使该商标有效,开古公司在明知涉案商标存续的情况下,未尽合理注意和避让义务,反而超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不正当地使用注册商标,明显存在攀附涉案商标知名度的恶意。
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开古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