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厦门警方在线 :11月27日,福建厦门思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通过大数据信息研判发现,一名疑似命案逃犯劳荣枝的女子出现在厦门某商场一带。经追踪,民警初步确定该可疑人员系逃犯劳荣枝,并准确掌握其活动轨迹,于28日11时许在厦门某商场将其抓获归案。劳荣枝到案后,拒不承认其真实身份,自称是南京籍“洪某娇”。民警提取其生物检材信息进行DNA比对鉴定,快速确认该女子即为命案逃犯劳荣枝。
劳荣枝案,目前公开的案情中直接证据并不充分,这与白银案有些区别。白银案中罪犯高承勇是唯一作案人,留下了大量直接证据:精斑和指纹,此外还有幸存者的证词,这几项再结合口供属于铁证,所以很快就能定罪。
关于劳荣枝案的相关电视剧《红蜘蛛》中,有一处剧情不清楚是否源自真实调查记录,就是警方没有掌握米兰(即劳荣枝)的指纹。如果确实如此,恐怕对其定罪有直接影响。
根据当年的判决书给出的案情,两人的分工大致是这样:劳负责把人勾引过来,然后法子英负责勒索,劳去取钱,法杀人。通过法院的判决来看,并没有交代是否劳直接参与了杀人,仅有一个细节交代了劳购买了电冰箱。如果劳矢口否认参与了杀人,仅仅有绑架的目的,同时在今后的审理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劳直接参与了杀人,那在量刑情节上,辩护律师很有可能利用这点争取死缓或者无期。
为了这事特意查了当年审判书,当年法子英把所有罪都背走了,所有人都说是他杀的,劳荣枝是他叫去勾引受害者的,法院也是按这个判决的,所以只能算从犯,不过杀了这么多人,再加上潜逃,至少是死缓,另外法子英当年肯定还有其他命案没供述,如果她供述一些他们当年的案件,还是可能减刑的。
劳对于木匠的死亡不承担责任(不知道,无法预见,也不在场,没有阻止杀人的义务);劳对于熊某的死亡仅需要承担共犯责任(仅有绑架意思,但是无杀人意识,但由于是绑架的共犯,即便不知道也没参与杀人,仍然需要对发生在共同生活领域的人质死亡负责)。 警方难点:如何证明法子英杀人时候劳在场,以及买冰箱的真实目的,如果无法证明,这就是辩护律师可以利用的优势。
至于梁某和刘某的死亡,仅有证人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在梁的住处看见过劳,之后的杀人现场也仅遗留下了法子英的指纹,劳是否参与了这次杀人也需要在后续审问中得知。 希望劳的案件审判是坚持疑罪从无的产物。
嫌疑罪从无的本质就是,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必须有能力发现案件事实,让犯罪嫌疑人难逃法网,同时要求检察和审判机关本着法治的精神精准地断案。 天网恢恢,可编织这天网可以说是任务艰巨。
嫌疑罪从无不仅是司法理念,更要求与侦查手段,刑侦能力,信息设备等相匹配,简单说司法一定程度上反应了社会容忍犯罪和司法正义之间的博弈,司法能力越弱,就越容易忽略个案正义。
嫌疑罪从无是一种妥协和无奈,随着时代的进步,司法、刑侦能力的加强,疑罪从无最后会越来越少。 希望正义不会缺席,希望沉冤得到昭雪。
有的网友问,如果劳荣枝女魔头、被判死刑,判了死刑不去刑场怎么办?
回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都必须经过最高法院核准,并且由最高法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交付给原审法院执行,原审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在七日内执行。
这七天非常重要,要完成几件重要的事情
一、核实身份
二、询问有无遗言,制作最后一份讯问笔录,
三、根据罪犯要求,安排家属会见。
而在这七天里,最重要的一件事,是保障罪犯的生命安全。
很多人可能理解不了这个原则,都要枪毙了,还保障安全?自己死了不是省子弹吗?
那不行,死刑是一套执行程序,要保证在法定的时间、法定的地点,以法定的方式剥夺罪犯的生命。
正是基于这个根本要求,从原审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就进入了最紧张的一段时间,在这个时间段里,罪犯会被单独关押,二十四小时专人看守,并且为了防止罪犯自杀,采取一切有必要的安全措施,比如为了防止咬舌自尽,嘴里安放牙套,目的就是让你想死也死不成。
说到撒泼耍赖满地打滚,你见过绑好的大闸蟹在锅里爬么?
还没等你屁股挨到地面,就被警察拎起来了好么?
而这些措施是可见的,还有不可见的,叫思想教育。
虽然对于警察群体的心理疏导,一直不够重视,但是对于死刑犯的思想教育,是从来没有放松过的,要使其充分意识到,自己死有余辜,配合死刑执行是悔罪的突出表现,死则死矣,脸还得要。
一般死刑犯精神崩溃,并不是在押送法场之前,而是在接到执行死刑决定的时候,所以等到真正押送法场,该折腾的也折腾完了,哀莫大于心死,完全没有折腾的力气了。
以前我对这个也不太理解,说服教育的力量真的足以大到压制人的求生本能吗?
后来请教过一位老法警,力量就有这么大。
长期关押中最重要的就是培养服从意识,到最后,服从成了另一种本能。
枪决的时候都跪成一排,一动不动,一般打不准,都是因为武警手抖。
如果押送法场之前还各种折腾,说明说服教育水平不行,是要被人笑话的。
而我们的思想教育工作水平,一直很高。
相比撒泼耍赖,更多见的,是枪毙前大小便失禁,转为注射死刑之后,这种场面也大大减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