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齐精智律师
夫妻一方的担保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是为了共同生活的目的,担保收益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另一方也未就担保行为有共同的合意,要求夫妻另一方对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也有失公允。齐精智律师提示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担保不排除其他利益但不必然导致连带责任,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担保之债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担保人配偶在保证合同中共有人声明处签字,不能认定个人也提供担保。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配偶一方仅在保证合同中“共有人声明条款”处签字的,应认定配偶一方没有作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配偶一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2018)最高法民终206号。
二、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字的担保行为无效。
裁判要旨:基于夫妻关系的信赖,只能信赖夫妻共同体,信赖一方基于共同财产而代理另一方的行为,不应该
信赖对另一方个人财产的处分。而个人担保是自然人基于个人财产的担保,借款人主张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字的担保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不能成立,该行为不产生担保的效力,被代替一方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来源:(2016)苏0312民初1021号。
三、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的担保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是为了共同生活的目的,担保收益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另一方也未就担保行为有共同的合意,要求夫妻另一方对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也有失公允。
案件来源:(2016)最高法民申413号。
综上,夫妻一方的担保之债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齐精智律师,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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