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长春的王先生在万达商场的阿香米线店内吃肥肠米线时,发现一段肥肠中充满黑色粪便。肥肠的供货商联系王先生,希望以10倍的价格作为赔偿,王先生拒绝。
供货商显然是知道法律的,因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所以供应商直接提出给王先生10倍的价格赔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给的,应该是态度很诚恳,赔偿很公道的了。
然而王先生拒绝的原因也很简单,吃碗肥肠米线吃到了屎,不仅仅是食品安全的问题了,还关乎心理及面子问题。难道给几百块钱就能让你去吃屎了吗?王先生拒绝的也似乎很有道理。
那么说实在的,一段还有猪屎内容的肥肠被端上了食客的饭桌仅仅就以10倍赔偿恐怕也说不过去。同样的屎,如果出现在售价为30元一碗的米线中,最后需要赔300元,而如果出现在10元一碗的米线中,只需要赔100元,然而对顾客所造成的后果却是一样的,所以以这一条款为赔偿依据显然并不太适合,因为猪屎在肥肠米线里的存在恐怕远远超出了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畴。
为什么肥肠里还残留着猪屎?这说明了该食品加工的每个环节都存在着风险。从最初加工清洗直至最后装碗上桌,其实每一道工序都有机会发现其中的问题,但是最终却让这截猪屎顺利的破门得分,环环有缺的食品加工环节,难道就真的能以10倍赔偿一了百了?这对法律不公平,也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
现在全国都在狠抓食品安全,这自然不应该只是说说而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