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和珅,众人脑海中浮现的往往是一个大贪官形象,大家知道吗?和珅曾主持过一项反贪政策,这就是以钱顶罪的“议罪银”制度。议罪银制度的内容也很好理解,就是如果官员犯了什么罪,可以给皇帝交钱顶罪,而上交的钱财多少则由“罪臣”自己决定,你觉得自己的错误比较严重,就多拿点钱。这一政策不但没有遭到反对,反而从大臣到皇帝都颇为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当时的背景,乾隆帝在位六十年,中国的封建社会在这个期间可以说达到了顶峰,社会相对安稳、富足。但乾隆帝的一生也是极为挥霍,乾隆帝一生六下江南,每一次都要花费无数白银,共计两千余万两。原本康熙和雍正多年积攒的家底都被乾隆帝挥霍一空,丰盈的国库也渐渐囊中羞涩起来。即便如此,乾隆帝在祝寿等活动仍不含糊,大肆铺张,十分奢靡。
为了让自己的腰包再次丰盈起来,乾隆帝也想了不少办法,比如乾隆帝曾经派内务府的官员到恰克图去和俄国商人进行贸易,想要采买俄国的皮货,再到国内售卖。虽然眼看当时的晋商通过边贸赚的盆满钵盈,可到了内务府这就不灵了,内务府的官员并不懂得经商之道,导致买来的皮货根本卖不出去。最后还是摊派到各处织造,内部消化了。除此之外,乾隆帝为了敛财还允许内务府对商人放高利贷,以此谋取暴利,但即便如此内务府的收入依然不能让乾隆帝满意。晚年的乾隆帝对财富的需求越来越大,但钱包却瘪了下去,“议罪银”制度就这样应运而生了。
在这个议罪银制度之前,确实也有类似的罚款制度,就是历史上非常常见的这个“罚俸”。罚俸作为处罚官员的一种手段,在中国历史存在已久,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清朝入主关内之后也采用了这种制度,罚俸的数额一个月至数年不等,但罚的这部分钱,却是由户部负责,也就是说钱由户部进行追缴,随后直接进户部封存。而议罪银就不同了,这笔款项由军机处下属的一个“密记处”负责,钱也是直接进入内务府,归皇帝个人支配。
从负责议罪银的这个部门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个制度其实处于是一种半公开的状态,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加皇帝的个人收入。议罪银政策一出,不少聪明的官员马上看出了其中的关节,以至于不少大臣处于各种原因,主动要求上缴议罪银。比如当时的河南巡抚毕沅,找了个“未能迅速搜获要犯”的理由,直接上缴罚银二万两。陕甘总督勒尔谨以失察客商走私玉石为由,上缴议罪银四万两。这些小罪重罚的小动作,既充实了皇帝的腰包,又显得自己严于律己,给皇帝留下了好印象。这其中最登峰造极的就属河南巡抚何裕城了,只因不小心将烟灰弄到了皇帝朱批的奏折上,就自请罚银三万两。这么大手笔让乾隆帝都觉得不好意思了,最后只要了一万两。
除了这些主动缴纳议罪银的,当然也有一些被动的,在朝为官难免犯一些小错误,前面撒个香灰就出了一万两,如果被动罚银,罚银数额往往就要按照这个官员的家产而定了,毕竟有先例在前面,又是“自请罚银”,合情合理。举个例子,同样是因为辖区内百姓自缢身亡,两广总督巴延三交了八万两,而特成额上缴两万两就轻松过关。这个议罪银也救了不少官员,像内务府总管西宁,由于办事不利要被砍头,经和珅从中斡旋,改为上缴八万两议罪银了事,可这八万两银子确是分八年缴清。
有高兴的也有不开心的,比如说当时甘肃有个知府叫闵鹗元,在任内贪污了一万九千余两公款,被查出后就主动要求将自己的案子交到吏部进行处理。其实这种行为完全可以理解,如果按照律法进行处理,可能就是革去官职,多说坐几年牢,坐完牢还可以出来拿着银子安享晚年。如果接受议罪银制度,不光自己手中的银子不属于自己了,说不定还要负债。当时掌管议罪银的和珅眼光何其毒辣,怎能不知道闵鹗元的这点小算盘,于是果断拒绝了闵鹗元革职请罪的请求,责令其上缴议罪银十九万两(以十倍罚出)。
议罪银所带来的问题我们用乾隆帝年间监察御史尹壮图的话就可以清楚地说明:“近有严罚示惩而不觉反邻于姑终者,如督抚自蹈愆尤,皇上不即罢斥,仅罚银数万以充公用。因有自请若干万两者……其桀骜之督抚借口以快其饕餮之私,即清廉自失者不得不望属员之 助。日后遇有亏空营私重案,不容不曲为庇护。”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议罪银不但起不到威慑贪腐的作用,反而成为了犯罪的保护伞,使得律法的威慑力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