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伙人产生纠纷,一方手持两支枪支对被害方进行射击报复,两人不幸中弹受伤。今年年初发生在北流的一起枪击伤人案得以告破,多人被判刑。12月18日,北流法院走进北流市民乐镇石塘小学开展“庭审进校园”活动,并将其中涉案的一名被告人陈某华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在活动中开庭审理,该校700余名师生参加了庭审旁听。
找人泄愤,持枪向人群射击
今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华与龙某某、李某某、陈某旭、刘某、梁某铭、黄某(均已被判刑)等人因为与绰号为“阿晓”的被害一方有矛盾纠纷,经商量后驾乘一辆小轿车,携带2支枪支以及砍刀等工具去寻找“阿晓”一方殴打泄愤。
当被告一方的人马驾车去到北流市清湾镇某初中门口处,见到他们认为是“阿晓”一方的被害人廖某某(未成年人)等人时,梁某铭和龙某某各持一支枪支在车上向人群射击,并将廖某某射伤。
之后,陈某华与龙某某、李某某、陈某旭、刘某、梁某铭、黄某等人继续驾车找人下手,在北流市北宝二级公路某路段见到他们认为是“阿晓”一方的被害人周某某等人后,龙某某在车上开枪射击,将周某某射伤。作案后,龙某某和梁某铭将两枪支交还给了黄某。
多人落网,一被告人被判处二年五个月
案发后,涉案人员先后落网。今年1月28日,公安民警在黄某的协助下扣押了涉案的两支枪支。经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扣押的两支枪支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廖某某、周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
12月18日,北流法院走进北流市民乐镇石塘小学开展“庭审进校园”活动,并将参与该案的被告人陈某华涉嫌寻衅滋事的庭审现场搬到了校园,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向学生和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庭审后,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华伙同他人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陈某华及其同伙共同故意实施了寻衅滋事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陈某华提起犯意,纠集同伙,并在现场指认被害人及唆使同伙开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最终,根据被告人陈某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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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采集: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陈柳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