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窗广告,如何治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24  来源:来自互联网  作者:来自互联网  浏览次数:686
导读

“世界上最了解你的,也许不是你的家人或朋友,而是弹窗广告”甚至有网友这样调侃,笔者也渐渐觉得现在的“弹窗广告”似乎变得越来越聪明,只要你在设备上点击过某个产品信息,接下来就会不停收到同类产品的广告弹窗…

信息化发展的今天,手机、电脑等电子信息产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很多年轻人每天早上醒来的第一件事就是打开手机刷刷新闻、微信,每天上班到单位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脑,电脑开机后第一件事要做什么呢?估计绝大多数人的回答都会惊人的一致:“关广告”。

“世界上最了解你的,也许不是你的家人或朋友,而是弹窗广告”甚至有网友这样调侃,笔者也渐渐觉得现在的“弹窗广告”似乎变得越来越聪明,只要你在设备上点击过某个产品信息,接下来就会不停收到同类产品的广告弹窗,这种“广告精准营销”刚开始还觉得比较方便,但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的弹窗使得这种广告就变成了一种“精准骚扰”。我们在使用网络时的一举一动都在被“监视”中,网络服务供应商在不断收集着用户的信息,然后提供给广告商进行所谓的“精准推送”,里面的细节让人细思恐极。

那这种行为就没有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吗?事实却并非如此:

1.《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2.《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种“弹窗广告”的“精准推送”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这种广告“成本低、投放量大、效益高、管理难”的现状,使“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成为行业普遍现象,虽然国家近年来对这种行为加大了管控力度(多个违规app被下架),但这种局面仍未根本转变。

媒体曝光与政府治理,虽然能够让弹窗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所收敛,但优化行业生态、加强业界自律、形成监管合力,才是治本之策,网络“弹窗广告”治理,仍是任重道远。

作者:王霞明律师/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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