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晚,一名男子在重庆沙坪坝区煌华新纪元购物广场坠楼,砸倒两名过路行人。
相关媒体从沙坪坝区委宣传部了解到,三人送到医院抢救无效后均已死亡,目前政府已成立工作组处理善后工作。
男子坠楼原因仍在调查,三名死者的身份正在核实。
看到这样的新闻,不知道说什么好了。
坠楼原因是什么,目前警方还在调查。
可能的原因,要么自杀,要么他杀,又或者是意外。
如果是他杀,那么就是刑事案件,肯定要追究行凶者责任,路人的赔偿责任也应当由行凶者承担。
如果是自杀,那这里面的问题也很复杂。
对自己生命不负责任,不代表就可以漠视他人生命。
跳楼者是要自杀,但路人是无辜的,白白送命。跳楼者死了,自然无法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那民事责任该找谁赔偿?
我们首先想到的可能就是跳楼者的家属。但事实上,跳楼者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现行法律,民事赔偿责任应当自行承担,而不是“父债子还”式的模式,家属是没有赔偿义务的。
那路人就只能自认倒霉了?这样不公平吧?
是的,没有任何赔偿自然不公平。
家属没有法定的赔偿义务,但不代表不能要求家属赔偿。
按照法律规定,一个人去世后,债务应以其遗产进行赔偿。跳楼者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就应当代替死者赔偿。不过,这个赔偿并不一定是全额的,限度是继承得到的遗产数额。
比如,跳楼者死后有100万的遗产,被砸死路人家属要求赔偿80万元,那跳楼者的继承人就要先赔偿这80万,剩下的20万才能作为遗产继承;如果跳楼者只有50万的遗产,那路人家属只能要求其赔偿50万,另外30万跳楼者家属可以不赔偿。但是,如果跳楼者家属自愿赔偿,那当然是允许的。
所以,最终到底是什么情况,还是静待警方通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