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若干家书系年问题再探讨
吴元康
微信版第466期
1954年4月,胡适在为《明清名贤百家书札真迹》一书作序时,曾经指出:“可惜中国文人学者写信,往往不标明年、月、日,或但记日而不记年月,或但记月日而不记年。这种信札往往需要慎重考证,才可以决定作札的年、月、日。这种考证是很不容易做的,往往是不可能的,往往是不可完全信赖的。”当胡适指出前人书札缺憾时,他似未意识到,他自己的书信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这一情形在胡适的早期家书中尤为突出。当代学者耿云志等先生曾对这些书信的书写时间作了艰辛考证,解决了其中的大部分问题,但少数家书的系年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探讨。本文拟举胡适致母亲冯顺悌的三则家书作一说明。
1、致母亲(载该书第53页)
原信摘述:“第六号上 吾母大人膝下:前寄第五号书及放大之照片,想已收到。今又寄呈放大影片一帧,如大人欲多得数张,当即寄呈。……儿在此甚平安,秋间即可毕业,惟仍须留此一年,可得硕士学位,然后迁至他校,再留二年,可得博士学位,归期当在丙辰之秋耳。”“二哥在丹阳县作课长,月薪虽微,尚可勉强敷衍,惟二哥家累太重,亦是不了之计耳”。“适儿百拜 五月十一日。”
该函函末已标示写于5月11日,惟年份不明。编者断为1914年,但判定的依据未作任何说明。杜春和先生则认为此信写于1913年。 同耿先生一样,他也未具列判断的缘由。杜、耿两位先生同在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工作,耿先生与欧阳先生在编《胡适全集》第23卷时,肯定参考了杜先生所编的《胡适家书》。现双方的见地既不一致,又均未开列证据,颇令利用者无所适从,因此,对于他们的孰是孰非,仍有辨明的必要。
查此札有“儿在此甚平安,秋间即可毕业”一语。现《胡适全集》第23卷中的两信已可证明胡适系1913年秋毕业于康耐尔大学,一封信写于1913年8月3日,系致胡适母亲的,其中提到:“现所习夏课将毕,夏课完后儿即可毕业,儿以年来多习夏课,故能于三年内习完四年之课也”。 另一封写于1914年7月8日,系致江冬秀的,明确指出:“适留此邦已四载,已于去秋毕业。” 原来胡适1910年夏入康耐尔大学后,勤奋好学,暑假均不休息,得以将原定四年之课程提前一年结束,实际上已具毕业资格,但按康耐尔大学定例,学生须有八个学期之居留,故至1914年2月始正式获得学位,同年夏与6月卒业者同行毕业式。 《胡适全集》编者可能鉴于1914年胡适才获得学位参与毕业式来断定此札写于1914年。实际上,前述资料已表明,当事人胡适认可自己毕业的年份并非1914年,而是1913年。
胡适之母像
又,该札述称:秋间毕业后,“惟仍须留此一年,可得硕士学位,然后迁至他校,再留二年,可得博士学位,归期当在丙辰之秋耳。”丙辰之秋即干支纪年的1916年秋。由此上溯三年,不正好是1913年吗?
此札又提及胡适二哥胡绍之在江苏丹阳县任课长一事,查胡绍之担任丹阳县知事公署税务课课长一职,始于1913年初,同年夏即告辞职。 这一史实也证实了此札的书写年份。
另外,胡母曾于癸丑年六月初四日(即1913年7月7日)致信胡适,信中所提内容与此札明显前后关连, 也足以确认此札的年份。
因此,该札诚如杜春和先生所断,应书于1913年。
2、致母亲(载该书第39页)
原信摘述:“第五号上 吾母大人膝下:前寄第四号书想已收到。兹寄上放大照相一张,以原片甚小,故不能再大,即此张虽甚大,然已不十分清楚矣。如吾母喜欢此片,乞下次来信告知,儿当加印寄上也。儿居此极平安,惟苦甚忙,大有日不暇给之势,此外则事事如意,颇不觉苦,且儿居此已久,对于此间几有游子第二故乡之慨,友朋亦日多。此间有上等人家常招儿至其家坐谈,有时即饭于其家,其家人以儿去家日久,故深相体恤,视儿如一家之人。中有一老人名白特生,夫妇二人都五十余岁,相待尤恳挚。前日以吾母影片示之,彼等甚喜,并嘱儿写家信时代问吾母安否。……家中诸侄辈现作何种事业,儿以为诸侄年幼,其最主要之事乃是本国文字……糜儿百拜 四月廿一日(5月26日)。”
此札出自《胡适遗稿及秘藏书信》。经查影印原件,信尾所署时间为“四月卅一日”,并非“四月廿一日”,更无“(5月26日)”字样。 后者显系编者私自添加。编者断定该信写于1912年,而将信尾“四月卅一日”改为“四月廿一日”,且进一步将“四月廿一日”认定为农历,进而折成公历日期。现查1912年农历四月二十一日折成公历应为1912年6月6日,只有1913年农历四月二十一日才为公历5月26日。这里为何如此淆乱,实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实际上,原件中的“四月卅一日”显系手民之误,因四月无论农历、公历均无31日。其实际日期不是“四月廿一日”即系“四月卅日”,两者之中应居其一。另,该日期显为公历,因民国改元后,胡适所寄家书除极个别信札外,日期均系公历。
胡适家书手稿
那么,此札是否如编者所言,书于1912年呢?这个问题,只要对民元胡适与其母互通信札的情形稍加勾稽,即可明瞭。众所周知,胡适留美后,胡母在自己致胡适的信件上标列号头列出写信顺序时,也要求胡适书写家书时采取同一做法,以便备查。所列号头以年为单位,通常每年年初首次写信列为第一号,以后逐次标出号数,直至年终,翌年再重列号头,但间有前后年交叉,标号与年份不一致的情形。查现存1911年胡适所致家书均标列了号头,但自1912年初起,胡适不知何故,所致家书均不列号头,引起胡母一再责怪,如1912年4月30日(壬子三月十四日)胡母致胡适信(第四号),即称家中至今收到自美元旦(1912年1月1日)所发一信,未列号,随后又收到美阳历二月十号发来信一次,又未列号,殊欠妥当。 5月29日(壬子四月十三日)胡母再致胡适(第五号),指出胡适所致家书发信编号“自旧年以来均未列出,未免疏忽”。 6月18日(壬子五月初四日),胡母致胡适信(第六号)再次提到这个情况:“昨日接到由长安镇转递来自美阳历五月一日所发之信,一切展悉”,“近来汝来信不列号头,实为疏忽,嗣后务须逐次列出,最为要紧”。 由此可见,1912年5月前,胡适所致家书均未列号。5月中旬前后,胡适接到母亲的第4号信后才开始改变,5月底前后致家书,即将此书列为本年第1号,6月又分别寄出第2号、第3号、第4号信。 后来所发各信均依次编号。查此札已标“第五号”,而时间又为4月份,显与上述各情相违悖,因此,它不可能书于1912年。
那么,此札到底应系于何年呢?这里不妨用排除法来确定年份。此札显然作于胡适留美期间,而胡适留美始自1910年夏,1917年夏学成归国,前后合共7年时间。此札已标明写于4月,胡适1910年8月才启程赴美,开始留学,故1910年可以排除。又,札中提到白特生夫妇对胡适款待甚殷,显然作此信时,白特生夫妇二人仍甚健在。查胡适日记,白特生夫人暴卒于1915年5月4日。 由此可以排除1916年、1917年两年。1914年4月17日,胡适致母亲信,已标“第五号”。1915年3月22日,胡适致母亲信,也已标“第五号”。故1914年、1915年两年也可排除。1911年,也可不作考虑,因为1910年胡适抵达美国的时间为9月10日,假如此札作于1911年4月,那么离胡适抵美不过区区八个月时间,这么短的时光尚不致使胡适感喟“儿居此已久,对于此间几有游子第二故乡之慨”,其不合情理至为显明。更重要的是,1911年1月30日胡适致母亲信,已标“第四号”字样, 同年2月19日,他再“作家书”。 此家书显然应为1911年的第五号家书。4月16日(农历3月18日)胡母复胡适信,称已收悉第五号信,汝七叔托人写信为汝领宾兴费,实因于城中某绅之子亦系留学生,则议欲领宾兴洋四十元,后来此事作罢,汝不可怪汝七叔。 胡母接第5号信后的回复日期既为1911年4月16日,而此札标为“四月卅一日”,不管真实日期是4月21日还是4月30日,已较胡母已收第五号家书的回信为迟,何况胡适自美寄家书,通常需时30余天,因此此札也不可能作于1911年。至于1912年,前已论证,不再赘述。
综合上述,此札应书于1913年。
3、致母亲(载该书第46页)
此札甚短。全文如下:“第七号上 吾母:今日偶检上星期旧报,见有插画栏中所载今年春季‘风尚’(‘Fashion’),风尚者吾国所谓时式,上海人所谓时髦者是也。其所载妇女衣式,或可供家中人消闲遣闷时之观览,故择尤寄归,亦采风俗之一端也。今日大忙不能作长书,故草此短简。即祝吾母康健。 儿子适 三月廿六日”。
此札写于3月26日并标明系“第七号”信,惟年份不详。现编者断其写于1913年,而杜春和先生则认为此信应系于1911年。二者均未具列缘由。
他们的判断可信吗?
考察此札内容,它同前一考证的信件一样,显然作于胡适留学美国期间。这里不妨仍用排除法来确定它的书写年份。
1910年:如前所述,胡适赴美系该年下半年时事,而此信作于3月26日,该年毋须考虑。
1911年:该年1月30日,胡适致其母信,列为第4号。 2月19日又发出第5号家书。 现此札写于3月26日,标明系“第七号”信,似在时间上与1911年初发出的几信相衔接。但如果仅抓住此点就作出判断,则未免轻率。1911年6月(农历5月),胡母致信胡适,提到:“前接到第七号安信,藉悉汝在美平安”,“致江氏之信已转去矣”。 又查胡适日记,1911年5月21日,“作家书上吾母,另以一书寄冬秀,吾母书言冬秀已来吾家,故以一书寄之”。 由此可知,1911年胡适“第七号”家书作于5月21日。这一时间与该札所署的“3月26日”相隔近两月之久,因此,杜先生的判断殊难立足。
胡适与妻子
1912年:如前所述,胡适此年5月前所致家书均未列号头,而此札已标“第七号”,又系3月26日所写,所以此年可予排除。
1913年:如前所述,该年胡适第5号家书写于4月21日(或30日),第6号家书写于5月11日。现此札虽标第7号,但时间为3月26日,号头顺序明显错乱。即此一端,已可断定此札绝非1913年所作。
1914年:该年4月17日,胡适致胡母信,标列号头为“第五号”。 此年亦应排除。
1916年:该年4月前,胡适所致家书号头系承接前一年号头,4月后才开始标列新号头,5月1日发出民国五年第四号信。 此年也可不计。
1917年:该年4月19日胡适致母亲信,标号头为“第六号”。 此年亦应排除。
排除上述各年后,此札只能书于1915年。该年5月13日,胡母复胡适信,其中提到:4月16日接尔第四号信,5月1日接尔第五、六号信,5月8日接尔第七号信,“六、七号函内各图藉可窥见大学风景并附时尚装饰之一斑,殊为悦目”, 所述与此札所记相吻合。这一材料亦可辅证此札的书写年份。
(作者系安徽省社科院历史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