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_《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来自互联网  作者:来自互联网  浏览次数:1003
导读

主要体现在:第一,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即便是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只要在人民…

最高法宣布,《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简称《司法解释》)已于2019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在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简称《外商投资法》),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副院长罗东川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确定了我国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基本国策和大政方针,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是对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根据《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从既往的审判实践看,外商投资领域产生的纠纷中合同类纠纷较为突出,因此,此次司法解释重点聚焦在合同争议的解决,特别是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罗东川表示。

据介绍,《司法解释》充分贯彻党中央扩大开放、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主要体现在:第一,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即便是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补正措施,投资合同仍然可以认定有效;第三,即便在投资合同签订时未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负面清单调整放宽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资合同也可以认定有效。

罗东川表示,《司法解释》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在依法维护和保障外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促进投资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法数据,2018年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达到14695件,今年的1-11月受理的涉外案件涉民商事案件达到1826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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