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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通报汕尾致3死交通事故_肇事司机超速醉驾_未系安全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来自互联网  作者:来自互联网  浏览次数:353
导读

经查,涉事人员当晚在先后四个饭店和酒吧饮酒,驾驶人余某骏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mg/100ml ,属醉酒驾车。 事故原因和责任方面,肇事司机余某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且自身及车上乘员未全部系扣安全带…

@平安南粤 12月27日消息,汕尾4·20较大交通事故调查结果出炉,12月26日广东省道安办在新闻发布会上进行了通报。今年4月20日凌晨2时许,余某骏醉酒后驾驶粤NTE991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余某荣(车辆所有人)、余某会和余某淡四人从海丰县县城北三环路“威尼斯畔山酒吧”往“碧桂园”方向行驶,行经武德路路口时,车辆失控驶出路外,连续碰撞树木、护栏、水沟侧墙,造成余某骏、余某会、余某淡3人当场死亡、余某荣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查,涉事人员当晚在先后四个饭店和酒吧饮酒,驾驶人余某骏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mg/100ml ,属醉酒驾车。

事故原因和责任方面,肇事司机余某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且自身及车上乘员未全部系扣安全带,严重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粤NTE991小型客车车主余某荣作为该车所有人,明知自己及余某骏等人经过多场次饮酒后,仍提供自有车辆连续上路行驶,对余某骏饮酒后驾驶其小车上路,没有阻止,存在放任、纵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调查指出,驾驶人余某骏、车主余某荣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荣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19年5月10日由海丰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经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海丰县公安局于5月23日对余文荣执行逮捕。余伟骏在事故中当场死亡,依法免于追究。

(原题为《汕尾4·20较大交通事故原因通告:醉驾+超速+未系安全带,致3人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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