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22时左右,王某某在余姚市富巷一酒吧喝酒,期间自称喝了3瓶左右的啤酒、1两左右的洋酒。
12月14日2时10分左右,王某某驾驶浙B625UX号小型轿车从酒吧处驾车出来,准备回出租房去。
2时20分左右,当驾驶至玉立路铁路立交桥附近处时,酒劲发作,碰到了停在路边的三辆汽车,造成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王某某从酒吧处驾车出发到发生交通事故点,只驾驶了10分钟车程,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检测结果为204 mg/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小编有话说:不叫代驾付出代价!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来源:余姚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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