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车祸责任该咋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来自互联网  作者:来自互联网  浏览次数:819
导读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被告张某从被告西安某公司处租赁车辆后,对该车具有管理责任,其未在熄火后进行锁车操作,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其对原告乔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酌定承担20…

本报讯 (记者 刘晓云) 汽车可以共享,责任该不该“共享”?被告张某从手机APP租赁了一辆共享汽车,熄火后没有锁车便离开车辆,路过的郭小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近日,未央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年5月,原告乔某骑自行车时被郭小某驾驶的共享汽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郭小某是智力障碍人士,违反了“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其父亲郭大某作为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乔某将郭小某、郭大某、车辆所有权人北京某公司、车辆承租人西安某公司、某保险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至未央区法院。

立案后,被告郭大某提出,租赁车辆的张某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请求追加其为被告。经审查,法院决定追加张某为被告。开庭审理查明,被告张某用手机租赁了涉案共享汽车,其未在熄火后进行锁车操作便离开车辆,路过的郭小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被告张某从被告西安某公司处租赁车辆后,对该车具有管理责任,其未在熄火后进行锁车操作,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其对原告乔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酌定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郭小某系无证驾驶,故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赔偿原告1.6万余元,被告郭大某赔偿原告赔偿3000余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800余元。

宣判后,原告乔某不服提出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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