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文_非寄宿制中小学_幼儿园要清退食品小卖部及超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来自互联网  作者:来自互联网  浏览次数:601
导读

《意见》指出,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为防止学生片面依赖零食,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

央广网北京12月30日消息(记者陈锐海)为从根本上解决校园食品安全问题,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为防止学生片面依赖零食,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要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是为了避免一些校外供餐单位或者委托经营的食堂放松食品安全管理,进而引发食源性疾病的问题。

有的中小学、幼儿园不具备自营供餐条件,需要由校外单位供餐。对此,《意见》要求,校外供餐单位人员要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每周进行一次集中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同时,《意见》要求供餐单位每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此外,校园周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一直是老百姓的揪心事、烦心事,为解决此类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对学校周边用房有管理权限的学校,不得将周边用房租借给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

在校长陪餐制方面,《意见》要求陪餐人员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做好记录,并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

《意见》还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积极借助“明厨亮灶+互联网”,随机抽查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主动查找、发现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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