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与男童相撞,离开被阻后猝死事件宣判_阻拦者无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来自互联网  作者:来自互联网  浏览次数:55
导读

今年9月23日,河南信阳的孙女士在小区门口,阻拦了与男童相撞后试图离开的同小区老人郭某某,两人发生争执几分钟后郭某倒地死亡。在郭某某与孙某争执过程中,小区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前去相劝,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

日前,红星新闻报道了“信阳老人与孩童相撞,被阻离开后死亡”事件,引发关注。(此前报道)

12月30日上午,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一位身在庭审现场的知情人士向红星新闻透露,孙女士听到判决结果后便开始痛哭,“可能前段时间精神压力太大,情绪严重压抑了吧。”

日前,红星新闻报道了“信阳老人与孩童相撞,被阻离开后死亡”事件,引发关注。(此前报道)

12月30日上午,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一位身在庭审现场的知情人士向红星新闻透露,孙女士听到判决结果后便开始痛哭,“可能前段时间精神压力太大,情绪严重压抑了吧。”

今年9月23日,河南信阳的孙女士在小区门口,阻拦了与男童相撞后试图离开的同小区老人郭某某,两人发生争执几分钟后郭某倒地死亡。2个月后,郭某某家属一纸诉状将孙女士及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索赔40余万并要求孙女士公开赔礼道歉。

▲ 事发广场

12月12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间长达5个多小时,但并未当庭宣判。今天(12月30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为: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孙女士的阻拦方式在正常限度内,不具有违法行为,与郭某某的死亡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其行为没有过错。

据央视新闻报道,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死者郭某某曾患多种疾病,2019年9月住院后于当月16日出院。2019年9月23日19时40分许,郭某某骑着自行车从信阳市羊山新区十六大街博士名城小区南门广场东侧道路出来,在南门广场与5岁的罗某某相撞,造成罗某某右颌受伤出血,倒在地上。

同住这一小区的孙某见状后将罗某某扶起,并联系罗某某母亲,让郭某某等待罗某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某称是罗某某撞了自己,自己有事需要离开。就此,郭某某与孙某发生争执。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面阻拦郭某某,不让郭某某离开。双方争执过程中,郭某某情绪激动。某物业公司保安李某、吴某某前来相劝郭某某。郭某某将自行车停好,坐在小区内石墩上,不到两分钟倒在地上。孙某拨打急救电话。郭某某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

死者郭某某曾患多种疾病,2019年9月住院后于当月16日出院。2019年9月23日19时40分许,郭某某骑着自行车从信阳市羊山新区十六大街博士名城小区南门广场东侧道路出来,在南门广场与5岁的罗某某相撞,造成罗某某右颌受伤出血,倒在地上。

同住这一小区的孙某见状后将罗某某扶起,并联系罗某某母亲,让郭某某等待罗某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某称是罗某某撞了自己,自己有事需要离开。就此,郭某某与孙某发生争执。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面阻拦郭某某,不让郭某某离开。双方争执过程中,郭某某情绪激动。某物业公司保安李某、吴某某前来相劝郭某某。郭某某将自行车停好,坐在小区内石墩上,不到两分钟倒在地上。孙某拨打急救电话。郭某某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

针对上述事实,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阻拦郭某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不具有违法性。在阻拦过程中,虽然孙某与郭某某发生言语争执,但孙某的言语并不过激,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本案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孙某有其他不正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某死亡的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此前孙女士收到的法院传票

红星新闻还注意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指出,郭某某自身患脑梗、高血压、糖尿病、继发性癫痫等多种疾病,事发当月曾在医院就医,事发前一周出院。从时间上看,孙某阻拦行为与郭某某死亡的后果先后发生,但孙某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某死亡的结果,郭某某实际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孙某对郭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虽然孙某阻拦郭某某离开,诱发郭某某情绪激动,但事发前双方并不认识,孙某不知道郭某某身患多种疾病。孙某阻拦郭某某的行为目的是保护儿童利益,并不存在侵害郭某某的故意或过失,对郭某某的死亡无法预见。在郭某某倒地后,孙某拨打急救电话予以救助,没有过错。孙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和孙女士一起成为被告的小区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指出,郭某某与罗某某相撞的地点位于小区南门广场。南门广场的功能主要是供小区居住人员在此休闲娱乐,行人及非机动车也可从南门广场通行,但南门广场并非行人及非机动车专用通道。罗某某及其他人员在南门广场进行休闲娱乐并未超过一定限度,没有影响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郭某某与罗某某在南门广场相撞不是南门广场正常通行受阻的结果。在郭某某与孙某争执过程中,小区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前去相劝,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郭某某因心脏骤停而死亡,与小区物业公司对南门广场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小区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中,特别明确了这份判决想要传达的信息:对于不利于儿童健康、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予以阻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控告,这种不超过合理限度的正当阻拦行为,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予以肯定与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同时也表示,我们无需对老人及其家属给予过多的道德谴责。从老人家属的视角衡量,老人发病时他们不在现场,并不知晓事情原委曲直,而亲人离世的结果他们却是实实在在地在承受。因此他们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依据自己对侵权责任的认知,基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正当诉求提起的民事诉讼,是正当的、合法的。这样一个举动,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在普遍增强。这是一件好事,而不是一件坏事。

相关报道:老人与孩童相撞被阻离开后猝死案开庭 被告律师:死者曾患脑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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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严雨程

编辑 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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