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斗双方和解未立案,派出所长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来自互联网  作者:来自互联网  浏览次数:1066
导读

董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高某)、董某等寻衅滋事案(被害人吕某1、许某1)以及董某等等寻衅滋事案(被害人王某1、邓某)在案发以后,因为双方和解没有立刑事案件,案发后没有及时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 张鹏…

6月5日下午5点多,董某跟高某在一家饭店里吃饭喝酒。期间,因为言语不和两个人发生了争执,董某用板凳将高某打倒在地,并把他踢伤,造成的伤情是轻伤二级。

当天,经别的人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进行调查处理,确定了犯罪嫌疑人是董某。派出所副所长乔某1、民警牟某将案件情况向派出所长张鹏进行汇报。

后来,董某对高某进行赔偿,双方达成了和解。其间,这个案件没有立案,董某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年5月9日,许某1驾驶摩托车拉乘着自己的母亲吕某1经过小学校门前时,碾压了董某新修的道路,董某就指使他人使用凶器将许某1、吕某1打伤。

吕某1伤情为轻伤一级,许某1伤情为轻微伤。当天,经他人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调查处理,确定犯罪嫌疑人为董某。这个所的教导员刘某1、民警李某1、苏某将案件情况向张鹏做了汇报。

后来,董某对吕某1进行赔偿,双方达成和解。其间,这个案件也没有立案,董某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8月23日,在大罗村到景观大坝修路现场,王某1、全某1、邓某等村民因为董某修路占用土地,没有给付补偿款而在现场阻止施工,董某纠集多人持镐把等把王某1、邓某等人打伤,王某1、邓某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当天,经过别的人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调查处理,确定犯罪嫌疑人为董某,教导员刘某1、民警李某1将案件情况向张鹏汇报。后来,董某对王某1、全某1进行赔偿,双方达成了和解。这个案件也没予立案,董某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后来,接到市监察委的通知,派出所长张鹏接受调查。

接下来,张鹏被提起公诉。法院说,张鹏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认定张鹏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宣判后,张鹏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进行了审理。查明张鹏玩忽职守案的事实和证据没有什么问题,需要进一步审理的是张鹏玩忽职守案件的定性。

张鹏说,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案涉的这三起案件都不是自己办理的,自己不应承担监管责任,没有实施玩忽职守行为,这个案子没有达到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所以,自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官说,按规定,“寻衅滋事的”、“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不得调解处理。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董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高某)、董某等寻衅滋事案(被害人吕某1、许某1)以及董某等等寻衅滋事案(被害人王某1、邓某)在案发以后,因为双方和解没有立刑事案件,案发后没有及时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

这三起案件都不属于可以通过调解处理的案件,而且公安机关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显然三个案件的处理方式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张鹏作为派出所所长,不履行他对派出所办理的刑事案件应尽的监管职责,导致案涉三起案件在案发后,没有立刑事案件,没有对董某进行任何处罚,属于玩忽职守。

就这样,张鹏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上诉理由,法院没有采纳。

法官说,董某在案涉的三起案件发生后,又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以董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张鹏等人的渎职行为下得以发展壮大,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所以,应认定张鹏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达到了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构成玩忽职守罪。

张鹏的上诉被驳回,二审法院维持了对他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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