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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以案说法|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14  来源:来自互联网  作者:来自互联网  浏览次数:452
导读

协议规定,两人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李某张某某的抚养费800元,同时张某每月可以去李某住处探望张某某3次。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法律规定,探望权是基于父母…

当前,我国离婚率逐年提升,由离婚引发的关于子女抚养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例如子女抚养权和探望权的问题。那么,当离异双方因为孩子探视的问题产生矛盾。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有权拒绝对方探望孩子呢?今天小瀚就带大家看一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4年结婚,15年两人生育一子张某某。孩子上幼儿园后,两人矛盾加深,经常吵架,冷战。经协商,两人于2018和平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

协议规定,两人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李某张某某的抚养费800元,同时张某每月可以去李某住处探望张某某3次。2019年,李某和谭某确定恋爱关系。在此期间,李某和谭某多次拒绝张某探望张某某。对于每次探望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行为,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法律规定,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不直接抚养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予协助配合。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张某某年龄较小,而李某拒绝张某进行探望是不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的。虽李某和张某已离婚,但是无法隔断张某某与张某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情感纽带。父亲在儿子的成长过程中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李某不能因为和谭某的亲密关系影响到张某的合法权益和小孩的健康成长。因此,李某和谭某拒绝张某探望张某某的行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支持的。

此类案件在审理时,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探望的方式亦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的有效执行。简单来说,就是不同的情形,探视的方式也会不同。

每一起探望权纠纷的背后,都有一段剪不断理还乱的爱恨情仇,但作为孩子的父母,应该更多地为孩子着想,而不是把彼此的怨恨传达给孩子。

希望离异后的父母们能冷静下来,真正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切莫以爱的名义再次伤害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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