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哥,一款不需要打广告,就可以让人们自然而然地对它有完整而清晰认知的药物!
一般情况下,伟哥的广告出现在药店门口的立牌上,小巷子的拐角处,日常中谈起伟哥也多以笑话为主。
然而,正是因为它那巨大的经济效益以及市场潜力,所以才导致“伟哥”商标的争夺战在这些年里从未停歇过。
就在近日,原商评委网站又新公布了一起“伟哥”商标撤销复审的决定书。
有人申请了“伟哥”商标,有人眼火“伟哥”商标,于是向商标局提起异议的申请,认为“伟哥”已经成为了“生化药品”等商品项目的通用名称!
第1911818号第5类“伟哥”于1998年时便被申请注册,其中进经历过撤三的申请!
在商标撤三时,申请人提交了于这次商标异议同样的主要证据:
1.“伟哥”在宁波市人民政府等通知文件中的使用;
2.百度网站中搜索“伟哥”一词得出部分搜索结果的网页打印件;
3.同业经营者及个人对“伟哥”的认知和使用;
4.各互联网药品销售平台、全国各地实体药店广告照片及“伟哥”的使用情况介绍等证据。
同时申请人认为:“伟哥”已经成为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药品的通用名称,是使用在“生化药品;中药成药;医用制剂;医用药物;医用药草;药膏;人用药;化学医药制剂;草药茶;各种针剂”等商品上为治疗特定疾病的药品的通用名称。
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项目上的注册应被撤销。
但是,商标局在审核后认为:
1.第1911818号第5类“伟哥”注册商标为被申请人和原商标注册人进行了持续使用及宣传、积极维权,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2.该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第5类“生化药品;中药成药;医用制剂;医用药物;医用药草;药膏;人用药;化学医药制剂;草药茶;各种针剂”等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的显著性;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已成为“生化药品”等商品项目的通用名称,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成为其核定使用的服务的通用名称之情形;
4.被申请人(伟哥商标所有权者)也提交了相关的商标使用证明,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的显著性。
故复审商标未构成核定使用商品上的通用名称,应予以维持。
同时也要注意的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
如果你想要对一枚已经在长期使用五年以上的商标提起异议,对方会有较充足的证据证明,所以一般清晰下,使用五年以上的商标很难被异议成功!
因此,如果你已经拥有商标,那么你也需要注意是否会有人盯上你的商标,一是需要保留你使用商标的证据,二是留意中国商标网的公告是否有与你近似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