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司会审是别的司法审判,但仅有建议权,而无决断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22  来源:来自互联网  作者:来自互联网  浏览次数:669
导读

督抚在司法上的主要职责是:一,批复按察司复核无误的徒刑案件,下达执行,汇案于刑部咨结;二,审核按察司对军、流案件复审后的意见,若无疑问,则以题本上报皇帝,以题本之副本——揭帖送刑部为主的三法司,先交到通…

清代的司法机构,地方上是州县到省级督抚,中央主要是刑部和三法司,另外死刑犯需经朝审和秋审由皇帝亲自勾决。原则上,司法审判要遵循逐级转审的原则,即从州县到督抚再到刑部这样一个过程。下面具体来讲。

先说地方

地方最基层的就是州县,案件发生在社会基层,社会基层的主要负责官员——州县的长官,负责调查、检验、缉捕、审讯、录供、取证及把案情汇集成公文,拟出判词再上报这一整个过程,这个过程非常重要,以后的判处基本都是以此为依据。

按例,凡应判为笞杖罪者,州县长官有终审判决权,随即施刑,结案例称“自理”,只需要定期汇报即可。其词讼案件,每月设循环簿,申送道、司、督抚查考,巡道的道员巡历时,查核循环簿,如有未完者,勒限督催其审结。应判徒刑以上的,州县一级无终审判决权,须转报府、直隶州厅及以上机构逐级转审、复核。

府、直隶州、直隶厅及某些道,为第一级转审机构。复审厅州县解来的罪犯,查核所上报的案情是否属实,有无作伪、值得怀疑之处,有无翻供情况,判拟是否妥当,再出具“看语”即本转审级的意见,上报本省级的按察司。有异议者,则驳会。另外,此级机构还受理军民不服厅州县判拟的上诉案件。

按察司是省级司法机关,为第二级转审机构。负责对第一级转审机构的徒刑案件作复核,流刑以上犯人进行复审。有异议,则驳回重审,或改发别的州县审理。无异议者,上报督抚。按察司还办理本省的秋审事务。此外,省级各文武衙门的胥吏、幕友、长随等非职官辅助行政人员的轻微罪行的审理,也掌于按察司。

总督、巡抚为各省最高长官,也是转审程序中第三级转审机构的官员。设巡抚之省,由巡抚负责,不设巡抚之省如四川、直隶、甘肃,由代理该省巡抚的总督负责。重大案件,设巡抚之省的总督也有此项职责。

督抚在司法上的主要职责是:一,批复按察司复核无误的徒刑案件,下达执行,汇案于刑部咨结;二,审核按察司对军、流案件复审后的意见,若无疑问,则以题本上报皇帝,以题本之副本——揭帖送刑部为主的三法司,先交到通政司,由通政司将题本转交内阁,揭帖转交三法司。

再来说说刑部和三法司

刑部是一般流、军罪,刑部审核判决,批复上报的机构。按季汇题上报。死罪若是属于谋反、大逆、恶逆、不道、劫狱,以及江洋大盗、会匪、强盗,拒杀官差,罪应斩枭者,由刑部专折具奏上报皇帝。其余罪应凌迟、斩决枭示之案,会同三法司具题请示。其盗劫案件,兼会同大学士详议。

一般命案,内阁接到通政司转交的督抚关于死刑案件的题本,拟出初步处理意见即票拟供皇帝裁决参考,皇帝批示意见,由内阁之批本处官员及内阁大学士,先后用满、汉红字批于题本上,为批红。这一程序的批红意见,一般是三法司核拟具奏。

实际上,三法司接到揭帖后,就开始由下属分支机构官员——刑部的各省分工对口的清吏司官(郎中、员外郎、主事)、都察院的各省分工对口之道的监察御史、大理寺所分管省的左寺或右寺的寺官(寺丞、评事)对各省案件先进行复核,查案情有无疑问、判拟是否符合律例,并合议拟具意见,这一程序叫“会小三法司”,简称“会小法”。

小三法司官员将会议结果各自上报堂官即长官,三个机构的堂官再会议核拟,称为“会大三法司”,简称“会大法”,核拟结果,由刑部主稿拟具题本,以三法司的名义题报皇帝。实际上,三法司会议核拟往往是走形式,往往是刑部拟出意见后,都察院、大理寺随从画题。

由刑部主稿、以三法司名义上的核拟意见的题本,仍送内阁,由内阁查核后票拟意见,送皇帝裁决。皇帝对死刑案件作最终判决,或“依议”或改判,皇帝终审意见,由批本处批红的题本,发回内阁,由刑科抄发刑部,刑部再传达。判“立决”者,传知有关机构执行。判“监候”者,待秋审或朝审时再审核。

最后说说秋审和朝审

秋审、朝审是对判监候死刑犯作进一步审核。凡秋审、朝审后列为死刑情实者,还须叙案由,记入督抚的判语,刑部将本部的判语叙于其后,缮为黄册进呈皇帝,以备皇帝勾决。

勾决在冬至前六十日内,根据不同省份距京城的远近,依次进行,由钦天监择期按各省远近决定日期。最早为云南、贵州,次四川、广西、广东、福建、盛京、陕西、甘肃,次湖北、湖南、浙江、江西,次安徽、江苏,次河南,次山东、山西,次直隶,最后是京师的朝审者,于冬至前十日,遇停勾之次年则于冬至前五日。

皇帝勾决的地点是在懋勤殿,由皇帝主持,设黄册于御案,奏本学士以名单捧置案上,奏勾到某省,大学士一人展汉字于本案,奏本学士奏各犯姓名,恭候皇帝阅览黄册,大学士等各阅所携小折,等皇帝降旨,批红后即交刑部办理。刑部接到批红后,交刑部清吏司按各省远近定文到之限期。

处决京师死刑犯,按例要由刑部侍郎一人监视行刑。每司各派司员二人将罪犯押赴市曹,步军统领衙门派步军护送。刑部侍郎会同都察院刑科给事中赴法场,京畿道御史携勾决红本交于刑部侍郎,该侍郎遵旨行刑毕,复命。

凡勾决之罪犯,皆榜揭以公布示众,由大学士、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将已勾、未勾各案情节摘叙简明事由,奏闻皇帝后,行知各督抚,于处决罪犯时在通衢大道张贴,晓谕民众。京师者,则由刑部榜示。

整体而言,清代司法在程序上较为严谨,从地方到中央采取了转审制,这样即可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可以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但说到底,司法的最高权力仍然在皇帝手中,生杀予夺,皆出自圣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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