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婚姻存在的基础是双方的夫妻感情,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调解无效时应当判决双方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如果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但是实务中,有很多人分居多年,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但基于各种原因宁可维系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也不愿意离婚。不愿意离婚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主要的原因为可能有三种:一是婚姻观念保守,觉得离婚是可耻的事情;二是为了给孩子一个至少在法律上的完整家庭,进而长期分居也不愿意离婚;三是认为虽然双方暂时有婚姻危机,但以后有可能挽回,所以分而不离。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个基于一定的原因,长期分居而不愿意离婚的真实案例。
实务案例: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原告陈某与被告高某甲分居长达25年不愿意离婚,直到女儿建立家庭才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案情简介:原告陈某向法院起诉称,与被告高某甲自1985年登记结婚以来,婚后被告高某甲经常把家里的财物变卖拿去赌博,未对家庭尽到应有的责任,并在不多久后把家庭财产连同积蓄全部输光。原告陈某及双方家庭的亲戚都规劝被告高某甲,希望被告高某甲能改正错误,以家庭为重,为家庭尽责,但情况持续至1988年,被告高某甲依旧我行我素。考虑女儿年幼,离婚对女儿造成的不好影响,原告陈某带上女儿回到娘家,并在娘家独立抚养女儿20多年,自女儿出生都是原告陈某独自抚养的,被告梁某甲把工资及家里的财产都拿去赌博了,分居期间也从支付过女儿的抚养费。现在女儿已经成家,离婚对女儿已无任何的影响,且双方没有一同生活近25年了。因此,原告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与高某甲离婚。
法院查明:1979年原告与被告在农村做知青的时候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感情尚好。1985年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双方感情尚好。1986生育女儿高某乙。现女儿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自1985年双方结婚开始,被告就经常把家里的钱拿去赌博,没有尽到抚养女儿的责任并把家庭积蓄输光。1988年女儿两岁的时候,原告带上女儿回娘家居住,双方至此开始分居至今且互不联系。为此,原告以上述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判决观点: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靠夫妻双方共同维系。原、被告双方虽自愿登记结婚,且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了女儿,但由于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达25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陈某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离婚。综上表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
律师说案:在本案中,原告陈某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竟然分居长达25年不愿意离婚,坚守至女儿成家,彻底对女儿无任何影响了才向法院起诉离婚,为母爱的伟大点赞。同时,这么做真的值得吗?为了给女儿一个法律层面上的完整的家,维系一个名存实亡的婚姻25年,小编尊重原告陈某的做法,但保留自己的意见,婚姻关系的存在是基于双方的感情,如果双方感情没有了,维系这段婚姻还有何意义?离婚当然对子女可能会有影响,难道因此就宁愿让自己承担分居25年的巨大委屈吗?如果原告陈某早在1988年时就选择离婚,或许对女儿不会有什么影响呢?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如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又何惧他人之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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