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保险:酒驾丈夫打死妻子,60万保险赔了30万……
男人开车最讨厌的行为之一就是自己的女人在旁边儿指挥,而本文的案例就是因为妻子在旁边指挥导致了交通事故后,丈夫居然向妻子动手了……
2015年4月,李女士在广州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终身寿险保额30万,同时该险种附加了30万保额的长期型意外险。
悲剧发生在2015年9月27日凌晨3点,李女士和丈夫何某与朋友们聚餐娱乐后,酒后驾车回家。车行至广州市增城区某路段时,撞上了花台,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下车后,丈夫何某指责李女士造成了该事故。双方因为都喝了很多酒情绪激动发生争吵,因此丈夫何某对李女士实施了殴打,并导致李女士死亡。
经过尸检,李女士死亡原因是:头部外伤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而引发该出血的条件是大量饮酒后遭受损伤,即大量饮酒系李女士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主要原因,而外伤是次要原因。
后何某被抓捕归案,2016年被判刑十一年。
2017年1月20日,由于保险合同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给李女士父母。
而李女士父母认为,李女士的终身寿险和意外险总保额60万,而符合条件的“法定受益人”有李女士父母、孩子三人,应当平分,李女士的父母份额为40万。所以李女士父母认为保险公司还需要支付10万。
保险公司认为
1、根据尸检,李女士是大量饮酒后再遭到殴打,引起“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并不符合意外险中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李女士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不属于承保情形。
2、保险公司已经赔付30万,已经达到了总保额的50%,已经属于人道主义赔付了。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父母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再赔10万给李女士父母。支持的理由是何某的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女士死亡系何某殴打导致,因此符合意外死亡缘由。
2019年4月15日,二审法院也驳回保险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海哥说险----案例分析
1、本案涉及了家庭伦理问题,丈夫殴打妻子,且妻子的死亡和殴打有关。根据卷宗,事件发生时,丈夫何某年仅25岁,他们的女儿小何才出生7个月,差不多刚好断奶不久,真的是一个家庭悲剧。而诉讼中,李女士的父母也并没有为自己的外孙女索偿应得的20万,可见两家已经成了死仇!
2、本案中保险公司说的“人道主义赔付”海哥认为有点托大给自己脸上贴金的嫌疑。原因如下,法院卷宗没有说李女士的保单是自己给自己投保,还是丈夫何某给李女士投保,但是根据推断:若丈夫何某给李女士投保,则李女士的死亡属于法定的投保人对被保人故意杀害,保险公司全一分钱不用赔,打100场官司都不该赔。而保险公司赔了30万,很明显赔付的是“终身寿险”的三十万保额,而根据终身寿险的免责条款来看,丈夫殴打妻子致死并不在免责条款之中,因此保险公司赔付只是执行合同条款而已。所以海哥说,保险公司太给自己脸上贴金了!
3、本案例的争议原因是:30万保额的“终身寿险”没有对“意外伤害”限制约定,而合同附加的30万保额意外险则对“意外伤害”有限制条款。
最后
关于法定受益人
法定受益人就是我们投保时不指定谁受益,一般来说分为第一顺位受益人和第二顺位受益人。其中第一顺位为直系亲属,即我们亲生父母、孩子、配偶、养父养父,非婚生子也属于第一顺位(电视剧没乱写);第二顺位就是亲兄妹,旁系依据血缘来算的亲近程度。
第一顺位有几个人就是几个人分,只有第一顺位没有人了,第二顺位才有机会。
本案例中,渣丈夫何某由于是凶手,自然也就没有了受益权。而李女士孩子小何当前的监护人应该是何某的父母,两家已经是死仇了,李女士父母自然不会协助何某父母为小何争取权益……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对于有暴力倾向的,和喝了就容易激动的,切记要远离……
另外再强调一次,本案例的保险公司用“人道主义”给自己贴金,太过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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