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多少合法?须知道这2个数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01  来源:来自互联网  作者:来自互联网  浏览次数:88
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的法律条文就是关于民…

法律知识要点:民间借贷的优点是各种限制少,多为信用借贷,且放款便捷,对借款人来说能快速实现资金的周转。可是,从现实来看,民间借贷也带来了不少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利息过高,有的出借人利息借款人急需用款的心理,约定了极高的利息,甚至利滚利,到最后是无底洞了,因此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这种案例比比皆是。

民间借贷的利息没有限制吗?还真不是,民间借贷利息是有限制性规定的,超过限制性规定的,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民间借贷利息多少才是合法的呢?下面笔者就根据法律的规定,说说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的法律条文就是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约定的限制性规定,从内容来看,关于借贷双方对利率的约定,涉及两个重要的数字,即24%和36%。

一、未超过年利率24%。

不超过年利率24%的,是民间借贷利率的合不范围,如果超过年利率24%的,则不受法律保护。

二、超过年利率36%。

超过年利率36%的,则该约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并且对于已经按超过年利率36%的标准支付利息的,则超过部分还可以要求出借人退还。

年利率24%和36%有什么区别?

区别就在于借款人是否已经支付了利息,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利息的,则利率的上限可以按不超过年利率36%计算;如果借款人尚未支付利息的,则利率的上限只能按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介于24%到36%之间的怎么办?

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法律条文中,确实没有直接表明,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介于24%到36%之间的如何处理,但是从条文的意思可以推论出,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介于24%到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即借款人已经按该区域内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不能再要求出借人返还;如果借款人还没有支付利息的,最高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罗某权诉称:2014年9月25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40万元,双方就借款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其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的形式向两被告交付了借款。借款期满后,两被告仅于2015年1月28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至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未偿还。

据此,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5%的标准,其中以借款本金1244200元作为基数,从2014年9月26日起计算利息,以借款本金155800元作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1日起计算利息,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两被告答辩称: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到庭。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原告提供的涉案借款合同、借据、银行转账凭证,足以认定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关于借款本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本案中两被告在借款合同、借据中均确认借款本金为140万元,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原告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况,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于2014年9月25日以现金的形式向两被告交付借款本金80200元的诉讼主张,法院予以确认。

其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9月26日、10月11日向被告转账支付借款本金1164000元、155800元,至此,原告共计向两被告交付借款本金140万元。原告与两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限为90天,即从2014年9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其中1244200元(1164000元+80200元)借款本金的借款期限应为2014年9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155800元的借款本金的借款期限应为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1月10日。

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全部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原告认可两被告已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9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与两被告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2.5%(年利率30%),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限制利率的规定,故对于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两被告应当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经核算截至2015年1月28日,两被告共拖欠原告借款利息114175.34元(102853.87元+11321.47元)。故从2015年1月29日开始,两被告应以借款本金90万元作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忠、刘某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罗某权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14175.34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0万元作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1月29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告与两被告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2.5%,相当于年利率30%,超过了年利率24%(相当于月利率2%)的上限。因此,对于超出部分因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未能支持,法院判决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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