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转账凭证,按民间借贷起诉?能否胜诉才是关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01  来源:来自互联网  作者:来自互联网  浏览次数:556
导读

实务案例分享:原告马某露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告张某才转账45万元,后原告马某露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被告张某才还款,张某才不认可该转账是民间借贷,主张转账是原告的叔公林某胜与张某才之间的其它债务…

法律知识要点:亲朋、同事等熟人之间的借款,大多没有正式的借款合同,都是基于双方的信任,出借人一般都是直接通过转账的方式提供借款。但是,没有借据,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是否都可以按民间借贷主张收到款项的一方偿还呢?你要是认为有转账凭证,就一定能按民间借贷起诉对方还钱,那真的是想错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从该法律条文的内容看,如果原告仅有转账凭证,然后向法院按民间借贷关系起诉,要求对方还款的,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的真实性一般是无法否认的,案件就可能出现这两种结果:

一、被告可能认可借贷关系,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法院可以按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判决。

二、被告不认可是借贷关系产生,要知道转账这一事实可以发生在各个法律关系中,例如买卖、租赁、投资、合作、代付等,被告否认原告提出借贷关系主张,实际上是被告的抗辩,则被告需要举证证明。

此时,被告的抗辩也有两种结果:1、被告虽然否认转账是借贷关系,但没有实质性的抗辩,即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否认的主张,则原告无需再进行进一步的举证,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2、被告有实质性的抗辩,并提供了可信度较高的证据证明,转账并非是借贷关系,而是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则此时原告需要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即进一步举证证明转账是借贷关系,此时举证责任又转到原告这里,如果原告无法再进一步举证的,则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不成立,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请求。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一方仅有转账凭证,向法院按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权利,能不能支持还要看被告的抗辩情况,并不是理所当然的可以成立借贷关系,败诉的风险仍然很大。

实务案例分享:原告马某露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告张某才转账45万元,后原告马某露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被告张某才还款,张某才不认可该转账是民间借贷,主张转账是原告的叔公林某胜与张某才之间的其它债务关系产生,二人同属保理公司股东,后法院认定原告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露起诉称:2015年3月25日,经原告的叔公林某胜介绍,被告张某才以公司经营周转需要为由,口头提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万元,期限一个月。同日,原告采用网银转账汇款的方式,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上汇出人民币45万元到张某才的银行账户。此事实有某银行出具的转账凭证予以证明。

借款逾期后,原告曾多次向张某才追讨,但张某才总是以生产经营困难等理由予以拖延。由于原告的叔公林某胜与张某才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都是保理公司的股东,基于亲属情面,加之有叔公林某胜的亲口承诺和保证,故原告都给予通融。

因此,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才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判令张某才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人民币40968.75元。

张某才答辩称:原告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涉案款项45万元系案外人林某胜通过原告的银行账户向公司股东支付的往来款项,而并非借款。原告与答辩人之间并不相识,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或经济往来关系,双方对涉案款项45万元的收益及归还也没有任何约定。原告与答辩人在彼此不了解的情况下能够建立借贷关系而不出具任何书面借款凭据不合情理,原告贸然将涉案款项出借给张某才系有悖常识的。

银行汇款单虽然能够反映体现出原告与答辩人之间曾经有过45万元的金钱往来,但该款项到底是属于何种性质,则处于不确定状态,存在借款、还款、保证金、赠与、分成、代他人支付等多种可能性。因此,不能确定涉案款项45万元就是借款的唯一性,更不能认为原告与答辩人之间便因此具有还款、索款的权利、义务。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与张某才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仅有一份银行转账凭证,张某才抗辩称,原告与案外人林某胜关系密切,原告向张某才支付的款项是林某胜通过原告的银行账户支付给保理公司股东,即被告张某才的款项,该抗辩意见有相应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证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且,原、被告双方并不认识,仅有原告叔公介绍,对如此大额的借款,即不要求被告出具相关的书面借据,原告的主张有违一般生活常理。

因此,原告应当就借贷关系的存在进一步举证,但原告并未能提供借据或者借款合同或者其他证据证明与张某才之间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原告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马某露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有转账凭证,就可以按民间借贷把款项要回来,笔者在实务中确实遇到不少人有这种想法。比如,有的是因投资发生的转账,由于未订立书面协议,后来看投资亏损了,转账人又想按民间借贷要求收款人还钱,这种情况下法院是难以支持的。也就是说,仅有转账凭证的,可以按民间借贷主张权得,但是能否得到支持,这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具体分析,并不是理所当然的可以得到支持。

所以,笔者还是建议,对于转账的原因,最好还是要有书面的凭证,否则一旦产生争议的,法院只能根据证据规则认定法律事实,这与客观事实未必完全一样,转账人的权利将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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