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某中学男老师猥亵未成年女生获刑,然而他的罪行却不止一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来自互联网  作者:来自互联网  浏览次数:183
导读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猥亵儿童案,以被告人林某良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禁止被告人林某良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未成年人教育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 浦北县人民…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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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本是作为一名教师的职责,然而却有人忘记“教师”的本分,披着“教师”的皮囊,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魔爪伸向身旁的未成年女学生,最终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猥亵儿童案,以被告人林某良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禁止被告人林某良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未成年人教育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良在位于广西浦北县某助学帮托辅中心帮忙打理日常工作的过程中,利用学生午休、上课前的时机两次对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刘某进行拥抱、抚摸等下流行为,实施猥亵。2019年4月8日,被害人家属报警。同日,被告人林某良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良因犯受贿罪于2006年11月14日被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于1987年7月参加工作,现在是浦北县某中学在编公办老师。

浦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良强制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良是一名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对未成年人进行强制猥亵,主观恶意较大,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依法对被告人实行从业禁止。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身为人民教师

没想到却是披着羊皮的狼!

法律必将严惩!

▍图文来源: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责编: 落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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