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急性腹痛到医院就诊,医院检查结果是因为食用了质量不合格的食物;刘某回想起当天午饭的时候,吃到肉的口感有点不对劲,但因为菜的味道重,刘某没有多加注意。事后刘某本想找那家店铺理赔,但自己认为实在也无法证明是在该店吃了东西才导致的生病,同时也认为就算理赔也不过是赔偿消费额而已没有意义。
也许很多消费者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食物质量不达标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轻则食物无法食用财产受损,重则食用后身体受损。偏偏大多数消费者对食品消费没有维权意识,认为这个要维权是不可能的,即使维权成功也无非是返回消费的金额。其实不是这样的,确保商品合格合法是商家的义务,在商家未尽到义务时,劳动者索赔是基本权益。
在食品消费中,消费者是受保护的,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这个损失,不是指消费的金额,而是消费者因食品安全不达标受到的损失,比如说住院治疗费、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
有的卖家在消费者前来索赔时,会以商品问题是生产厂家的错误而不是经销商的错误为由拒绝理赔,让消费者在厂家和经销商直接折腾。实际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也就是说,应该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应当由经营者在赔偿消费者后自行向生产者追偿。
食品生产厂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仍然进行销售的,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赔偿。赔偿标准依法是在商品价款的10倍或者消费者损失的3倍,当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进行赔偿。
其实,不仅仅是食品质量不达标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时消费者才可以索要赔偿,消费者无论购买什么都是受到消费保护的,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应该合理维权。比如不影响再次消费时的退货权利、损失获赔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