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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起诉能胜诉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01  来源:来自互联网  作者:来自互联网  浏览次数:519
导读

在该案中,原告江某才有被告李某方出具的借条,借款金额46万元,其主张的理由是因为代替被告李某方支付有46万元的房租、水电费,该任务转化为民间借贷。46万元在实务中肯定是属于大额借贷,原告江某才虽有借条在手…

法律知识要点:如果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一方只有借条在手,没有转账凭证,起诉到法院能不能胜诉?出借人可能认为只要有借据等作为证据在手,白纸黑字的借款人无法抵赖,因此借款人如不能按时还款的,向法院主张权利定能胜诉。

其实,这样想是非常严重的错误,出借人虽然有借条、合同等借据作为主张权利的证据,但法院不一定能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钱的主张,为什么呢?下面笔者就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说说具体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法律条文的意思是对于一方是自然人为主体的民间借款中,款项的交付比借据更重要,如果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或写有借条的,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合同只是成立,但没有生效。

这就清楚了,如果出借人只有借条,向法院主张借款人还钱的,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是要看出借人有没有实际提供借款,双方的借贷有关系是否生效。这就要区分借款金额的大小,在较大金额的借贷中,出借人仅借条在手,如果不能证明实际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则即使借款人承认,法院都不会支持,为什么?因为有可能是虚假诉讼。

在小额借款中,如果出借人仅有借条的,此时借条即是借贷的合意,又是交付借款的凭证,因为小额借款中,根据一般的生活常理,无需出借人再另行提供转账凭证作为交付的事实。

不过,借款金额的大小是个相对的概念,并无统一的标准,一般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出借人的出借能力、借款原因、交易习惯等综合确定。在不同的主体之间,也可能5万元的借贷就属于大额,需要转账凭证;但是另一笔借贷中,10万元的借贷仍属于小额,不需要转账凭证。

因此,在实务中为了避免出现争议,对于出借人来说,就好的方式就是通过转账进行交付借款,尽量避免以现金的方式交付。否则,借款人很可能以没有实际收到借款为由进行抗辩,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手里即使有借条,法院不一定能支持出借人的主张。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江某才诉称:塑胶制品厂由原告实际经营,被告李某方于2015年6月26日与塑胶制品厂签订书面的《承包车间合同书》,双方约定塑胶制品厂将部分车间承包给被告用于眼镜镀铬加工使用,被告每月应当向塑胶制品厂交纳水电费、房租及杂费等费用。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于被告经营不善,导致被告拖欠塑胶制品厂房租、水电费等杂费共计人民币46万。后被告为了继续经营与原告协商将上述费用作为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从2016年5月28日到2016年7月28),借款时间为2016年5月28日,借款金额为46万元。

但是被告在期满后一直迟迟不予归还,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25760(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即年利率24%,从2016年7月29日开始计算,暂算至2016年10月20日并一直计算至被告将本金和利息全部付清时止)。

被告李某方答辩称: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并未实际向被告支付过人民币46万元。另外,关于租金的说法,有(2016)0307民初16433、1643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中均已对被告所欠原告的房租租金,经原告确认,共计326280元。原告在该案以房屋租金作为民间借贷的基础关系不属实。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原告以房屋租赁关系主张权利属于重复起诉,如果原告以民间借贷主张权利就应该提供借款合同的原件和转账记录来支持其诉讼请求。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应当就其主张提供实际证据证明。原告仅能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及被告与案外人塑胶制品厂签订的《承包车间合同书》,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代被告李某方向案外人塑胶制品厂垫付了租金及相关费用46万元。

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原告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对原告依据借贷关系提出的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某才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在该案中,原告江某才有被告李某方出具的借条,借款金额46万元,其主张的理由是因为代替被告李某方支付有46万元的房租、水电费,该任务转化为民间借贷。但是,46万元在实务中肯定是属于大额借贷,原告江某才虽有借条在手,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代替被告支付46万元的房租、水电费等凭证,该凭证本质上是江某才作为出借人,证明已履行交付借款的证据。因此,江某才在没有提供实际交付的证据时,仅以借条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还款的,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所以,在民间借贷中,交付凭证比借据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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