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一家新房后门被邻居围墙阻挡,要求对方拆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29  来源:来自互联网  作者:来自互联网  浏览次数:974
导读

靖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方某等要求被告黄某等排除妨碍及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关键是确认讼争墙是否建在原告家使用的土地面积上。从案件现有证据看,只能证明被告方在原告房屋后砌有一条水泥砖墙,且…

基本案情

2015年间,方某通过他人转让得到一间面积为 104.8平方米的瓦房,该房屋系位于黄某房屋的正前方,相距 4.5米。该房屋转让前,黄某就已在其屋后砌成了一道墙,没有形成通道。 2016年间,方某拆下该旧房建起了一座一层砖混结构的新房屋,并开了后门方便牛马出入,黄某所建起的墙体阻碍了方某后门的进出,双方就屋后的墙体拆除问题产生纠纷。产生纠纷后,黄某又以该墙占地面积系自家土地为由,又在原围墙的基础上用砖加砌成了墙体(长 8.3米,高 1.6米)。双方纠纷调解不成后,方某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靖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方某等要求被告黄某等排除妨碍及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关键是确认讼争墙是否建在原告家使用的土地面积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从案件现有证据看,只能证明被告方在原告房屋后砌有一条水泥砖墙,且该讼争墙系被告方在原告建房前已砌部分,原告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墙系建在原告方使用土地面积上,应依法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原告方要求被告方排除妨碍及恢复原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为原、被告对该讼争墙所占用的地块权属归属存有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规定,原告方应当依照该法律规定向相关人民政府寻求解决途径。至于原告方认为被告方应拆除该讼争墙,给予原告家的牛马出入行方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01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的规定。本案中,该讼争墙先砌于原告建房,原告所建房屋正门面向 4.7米巷道,后门不是原告方出入的必要通道,且原、被告双方对讼争墙还存有争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讼争墙以方便原告牛马进出的陈述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土地与公共道路不相通时,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通行周围土地,以至公共道路,此即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通行权;而周围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负有容忍通行的义务。通行权的产生需具备四个条件:(1)通行权人须为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 2)须土地与公共道路无适宜之通道。这是指土地与公共道路隔离,没有进出的通道,或虽有进出的通道,但费用过高、具有危险或非常不便,因而不适宜使用。( 3)通行权的产生须为对土地的通常使用所必需。是否为土地通常使用所必需,应当综合土地位置、地势、面积或者用途等多种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4)须非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任意行为所致。如果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任意破坏原有的桥梁、通路,因部分土地的使用权的转让而导致土地无适当通路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无通行周围土地或其他周围土地的权利。一旦具备了以上四个条件,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通行权。但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通行权时,应选择对周围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利益损害最少的处所及方法;否则,周围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要求通行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合理行使通行权,仍不免造成对周围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损失的,应给予适当补偿。另外,在相邻通行关系中,还要注重对历史和习惯的尊重。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他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另开通道的费用由原来的必经通道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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