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_行贿_非法取土毁坏山林!珠海斗门这伙人,判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22  来源:来自互联网  作者:来自互联网  浏览次数:848
导读

2017年6月,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水利会赤乾联围莲洲堤段201亩土地公开招标,共有李某等28人报名参与投标,投标前肖某忠表示愿意每支标支付一万元好处费,让李某退出投标,因李某不同意,未达成一致意见…

11月20日上午,斗门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肖某忠以串通投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8万元。伙同肖某忠串通投标的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刑期。

同时,为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斗门法院判令被告人肖某忠限期对斗门区莲洲镇獭山村长山的损毁现状进行整治复绿、恢复生态功能,并赔偿损失47万余元,责令被告人肖某忠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63次串通投标 累计中标数额1236万

2014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肖某忠伙同被告人肖某成、何某桓、肖某金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多次参与莲洲镇工程投标,被告人肖某忠为确保中标,分别安排被告人肖某成、何某桓、肖某金找来何某等人串通投标,串通投标后中标项目共62个,累计中标金额1236万余元。

2017年6月,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水利会赤乾联围莲洲堤段201亩土地公开招标,共有李某等28人报名参与投标,投标前肖某忠表示愿意每支标支付一万元好处费,让李某退出投标,因李某不同意,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场吵闹场面混乱,投标被取消。之后,李某向肖某忠承诺中标后留一条路通向其经营的码头,并另外支付四万元好处费,肖某忠同意后放弃投标。2017年8月23日该土地再次公开投标时李某顺利中标。事后,李某支付给肖某忠好处费四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忠多次组织他人串通投标、被告人肖某成、何某桓、肖某金多次结伙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私挖山泥用于承包工程 非法占用林地10亩以上

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肖某忠因承包的斗门区莲洲镇三龙上下安丰围加高培厚工程(2008年)、斗门区莲洲镇三沙联围三角堤段加高培厚工程(2009年)、斗门区莲洲四小联围海堤达标加固工程(三沙联围段,2013年)施工需要用土,便自行从斗门区莲洲镇獭山村长山地块取土合计68191立方米。经认定,长山山坡泥砂价值7元/立方米,案涉总价值47万余元。长山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人为莲洲镇獭山村委会,面积151.55亩,经广东森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调查被使用林地面积为41余亩。

法院经审理认为,长山林地曾两次作为珠海市的取土规划点,被多方面占用并毁坏。在无法精准确定涉案损毁林地面积的情况下,根据长山原有的林地面积、被告人肖某忠的取土方式及数量、长山林地的破坏现状综合评判,认定被告人肖某忠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被告人肖某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取土,造成了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行贿共计港币42万元

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肖某忠每逢中秋节、春节,贿送给时任珠海市斗门区水利局局长黄某(另案处理)共计港币42万元,黄某为被告人肖某忠顺利承接三冲村裕丰发泵站重建工程、三沙联围加固等水利工程项目提供了帮助。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肖某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合计42万元港币,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非法取土毁坏山林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并追责

2019年5月,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肖某忠在斗门区莲洲镇獭山村长山地块挖山取土,导致山体、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公告后无其他适格主体起诉的情况下,向斗门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2004年江珠高速有限公司修路工程及2008年台风“黑格比”水毁修复工程之后,主要是被告人肖某忠相继从长山林地取土(合计68191立方米,价值47万余元)用于工程回填,其工程取土量大,破坏程度严重,导致长山山体黄土裸露,造成水土流失和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综合被告人肖某忠的过错程度,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及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考量,一审判令被告人肖某忠限期对斗门区莲洲镇獭山村长山的损毁现状进行整治复绿,恢复长山的生态功能,如果被告人肖某忠不履行整治复绿,其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判令被告人肖某忠赔偿损失47万余元,并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寄语

本案被告人肖某忠实施了串通投标、非法取土毁坏山林、行贿等多起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8万元。其中其串通投标行为次数之多、数额之大,为斗门法院审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之首。

同时,肖某忠非法取土并毁坏山林的行为,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

“大自然是善良的慈母,同时也是冷酷的屠夫。”任何主体都有在健康、舒适、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也有义务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所以斗门法院判决,肖某忠不仅要对其非法取土并毁坏山林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整治复绿,恢复长山生态功能的民事责任。在对被告人肖某忠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也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引以为戒,意识到商事个体不仅是追求经济利益的主体,同时也承担着环境保护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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