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净身出户协议,有没有效?判例来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01  来源:来自互联网  作者:来自互联网  浏览次数:305
导读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夫妻双方签订“净身出户”协议,有效还是无效关键看所约定内容,如约定限制一方的婚姻自由、剥夺抚养权等作为内容的,该内容因违法而无效;如果约定一方因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等法律义务,因违背法律义务…

法律知识要点:“净身出户”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一种俗称,意思是夫妻离婚时,其中一方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在内都会被剥夺。夫妻之间签订“净身出户”协议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了,笔者在实务中能经常遇到。但是这种协议是否有效,争议却比较大,从公开的司法判例来看,有判决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

因此,怎么签订一份有效的“净身出户”协议呢?这就需要说说,夫妻之间为什么要签订“净身出户”协议,为什么呢?笔者根据司法判例分析,大多是这两类原因:一是结婚后首先提出离婚的一方要“净身出户”;二是出轨的一方在离婚时要“净身出户”。此类协议的有效或无效,实际上也可以从这两类原因上进行分析。

一、首先提出离婚的一方要“净身出户”,类似的协议均是无效的。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婚姻关系存在的基础是双方的感情,离婚与否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这种通过绑架其它合法权益,来限制婚姻自由的行为,即使夫妻双方有明确的约定,显然该约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实务中难被法院支持。

二、出轨的一方离婚时要“净身出户”,类似的协议一般中有效的,不过会考虑公平原则。

“出轨”同样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意思是指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表现,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通奸等都属于是违背忠实义务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有利于形成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家庭的和睦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基础。

因此,如果违背了法律所倡导的积极价值取向的,约定违背协议的一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务中对此类协议是有效的。但是,从多数判例来看,尽管认定此类协议有效,但同时会考虑公平原则,如果过分使双方利益失衡,在认定有效的同时,也会进行调整。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夫妻双方签订“净身出户”协议,有效还是无效关键看所约定内容,如约定限制一方的婚姻自由、剥夺抚养权等作为内容的,该内容因违法而无效;如果约定一方因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等法律义务,因违背法律义务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一般的法律价值,约定此类协议一般是有效的。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珍诉称:原、被告1994年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7年8月4日结婚,2009年2月21日儿子陈某乙出生。2008年初,原告发现被告手机上与其他女人的暧昧短信,对被告提出质疑,被告表示认可自己的婚外恋行为,表示悔改,并写下婚姻保证书,如果再有此类行为,愿意净身出户。

此后,原告发现被告与另一女子先后于2008年4月15日,2012年1月21日生了两个女儿,被告也因此犯重婚罪被判刑。被告上述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已无法继续与被告维持婚姻关系。

原告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陈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被告持有的设计公司50%股权归原告所有(股权价值50万元);实业公司100%股权归原告所有(股权价值10万元);位于某仓库内存酒归原告所有(价值392万元);被告支付婚姻过错赔偿金10万元。

被告陈某甲答辩称:被告同意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小孩,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不同意原告的财产分割要求。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珍、被告陈某甲虽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但被告因犯重婚罪,并与案外女子生育两个小孩,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亦表示同意离婚,法院据此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告请求的婚姻过错赔偿。因被告重婚导致双方离婚,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原告请求的过错赔偿金1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因小孩系原告负责照顾,其目前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负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庭审中原告虽主张小孩每月开支1万多元,但根据小孩必要生活开支及原、被告经济条件,法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0元。

原告以被告重婚,违反其2008年3月11日出具的《婚姻保证书》为由,要求涉案财产全部归其所有,故关于该份《婚姻保证书》的效力,法院认为,就被告来说,被告认为该保证书系受原告胁迫下签名,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如若发生,夫妻双方一切财产归刘某珍所有,并办理离婚手续”内容为原告事后添加,亦与见证人陈某陈述不符,法院对被告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该份保证书应当对双方夫妻财产的分割产生约束力。

保证书出具时间为2008年3月,根据第123号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在此期间被告应系与案外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确实违反了保证书内容,其理应承担夫妻财产分配对其不利的后果。但就原告来说,被告虽犯重婚罪导致双方离婚,属于过错一方,但保证书并未就具体财产进行分割,仅概括性载明夫妻一切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依该条款完全剥夺被告对夫妻财产的分割权利,亦有失公平,故对原告要求全部涉案财产归其所有的主张,法院也不予采纳。

综上,考虑被告实际违反了保证书内容所具有的过错程度,结合原告抚养小孩及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确定涉案财产按照原告分得70%、被告分得30%的标准予以分割。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刘某珍与被告陈某甲离婚;婚生子陈某甲原告刘某珍负责抚养,被告陈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抚养费从2014年4月起支付至小孩18周岁止,于每月10日前支付);被告陈某甲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珍婚姻过错赔偿金10万元;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刘某珍分得70%的份额,被告陈某甲分得30%份额。

律师点评

在该案,当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时,被告于2008年3月11日向原告出具的《婚姻保证书》,其中约定,如果再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夫妻双方一切财产归原告刘某珍所有。该约定是典型的“净身出户”条款。该《婚姻保证书》签订后,被告因犯重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明显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原告刘某珍也因此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净身出户”条款有效,但考虑到兼顾公平原则,法院酌情原告刘某珍分得70%份额,陈某甲分得3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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